香港文匯報訊 就近日有不少在創業板的新股及半新股異常波動,懷疑受人操控,淪為「啤殼工場」,有輿論建議當局加強監管。財庫局局長陳家強昨在書面答覆議員相關提問時表示,過去港交所就創業板制度做過檢討,認為將其定位為第二板及躍升主板的踏腳石是恰當的發展方向,對100%配售的新股,亦訂出一系列必須符合新的上市要求的監管規定。
有機制防止股權高度集中
陳家強指,為確保《上市規則》可應對市場發展及反映各方認可的合適標準以確保投資者的信心,港交所會不時檢討《上市規則》(包括有關創業板制度的規則)。港交所於1999年11月推出創業板作為小型和新興科技公司股票的創業板,在2006年1月,港交所就進一步發展創業板刊發討論文件,列出多個方案供市場討論及提供意見。經過這次諮詢後,聯交所認為大致保留創業板原有的架構,但將其重新定位為第二板及躍升主板的踏腳石,是恰當的發展方向。
他指,為實行將創業板發展為第二板的計劃,港交所於2007年7月刊發有關創業板的諮詢文件,列出多項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建議。建議修訂的主要目的是把創業板既有做法編納成規,並簡化程序。具體來說,發行人在選擇售股機制時可以享有更多靈活性(包括100%配售),但必須符合新的上市要求,包括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而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預期市值(於上市時釐定)必須最少為3,000萬元;及股份最少由100名公眾股東持有,而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百分比不得超過50%。
陳家強表示,港交所曾於去年就創業板上市申請的程序事宜進行檢討(包括轉授審批程序),於2014年5月,上市委員會認為無須改變現行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轉授予上市部的做法。然而,上市委員會要求上市部在其未來有關創業板的定期報告中加入上市部在審閱創業板申請時所面對的各類事宜。上市委員會亦認為應於新保薦人監管制度運作一段時間後才進一步考慮轉授審批程序的做法。.
較複雜個案由上市委會審批
而於同年11月,上市委員會審議了一份創業板的定期報告及重新審議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轉授予上市部的做法,並支持適時檢討此方針。上市委員會亦要求上市部將涉及較複雜事宜的創業板個案提交上市委員會,以尋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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