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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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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監局加強監管代理租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顏倫樂)地產代理處理租賃交易時,不時會因一份沒有妥善填寫的租約而引致投訴或糾紛,地監局昨日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指除非租約內所有重要條款的空白位置均已填妥,否則地產代理不得安排其客戶簽署該租約,新通告昨日生效。

新執業通告主要涉及租約的細節,講明不論是臨時租約或正式租約,租約上所有重要條款必須全部填妥,包括物業詳情、立約各方姓名、租約期限及其生效日期、租金金額及佣金總額等。若有任何修訂必須先徵求各訂約方的同意。

此外,地產代理必須確保租約內的所有資料真確無誤,並須要在租約上正確述明有關物業的用途,而在未取得業主的同意前,不得把物業的鑰匙交給租客,亦不可提前安排業主確認已收訖租約內所載的任何租約按金。至於有關物業的清單,地產代理應在租約內列出租賃包括的任何傢俱及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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