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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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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並非「無王管」 維護廉潔須合憲合法


立法會昨日辯論將《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的無約束力議案。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重視廉潔,對任何建議持開放和歡迎態度,但擴大條例規管範圍時,需謹記要同時符合基本法和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現時本港法例及制度已從各方面確保行政長官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行政長官「無王管」實屬無稽之談。加強對行政長官的廉政規管,須以合憲合法的方式進行,不能拋開憲制原則、法律理據而另起爐灶。

廉潔法治是本港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第47條訂明,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9)項,立法會可對行政長官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彈劾。《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5條及10條,則適用於行政長官,對其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貪污行為及管有來歷不明財產的情況,施加嚴格規管;行政長官與所有公職人員一樣,受普通法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所制約,不得接受賄賂。

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議,自願遵守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包括定期申報利益的規定。行政長官在履任時和其後每年均按照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安排,申報須予登記的利益,供公眾查閱,並每年就財務利益作出保密申報,交由行政會議秘書保存。與行政會議成員一樣,倘若所申報的利益有變更,行政長官會按照制度作出通知。另外,行政長官雖然不是政治委任官員,但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原則和精神,按照《守則》申報財務及其他利益的資料。申報的公開部分上載至行政長官辦公室網頁,供公眾查閱。另外,行政長官禮物名冊制度,亦確保行政長官在接受和處置禮物方面的透明度。

種種制度及法規說明,無論在成文法或普通法方面,行政長官已經在基本法及特區的法律下受到嚴格的防賄規範。再加上行政長官自願遵守相關的利益申報制度,確保行政長官不能凌駕法律之上,破壞本港的法治及廉潔制度。

如今,有議員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和第8條,將行政長官納入規管。這是2012年時任終審法院大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在檢討防止行政長官潛在利益衝突後提出的建議,其他建議還包括成立一個由首席大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的委員會,行政長官日後接受任何利益都要經該委員會批准。其實,有關建議在憲制、法律及運作層面存在有待解決的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43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行政長官是特區之首,沒有任何直屬上司,行政長官不能許可自己接受利益;行政長官又向中央負責,成立獨立委員會規管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建議,不符合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獨立委員會的監管權從何來,修例存在憲制問題。當年的檢討委員會亦指出,任何有關設立監管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機制的建議,均須顧及行政長官一職的獨特憲制地位。

特區政府打擊貪污的決心毋庸置疑。但修改《防止賄賂條例》規管行政長官,必須有堅實的法律理據支持,以合憲合法的方式規管行政長官公正廉潔。 (相關新聞刊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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