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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明報》6年前刊登一篇題為「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矇混過關足運必死」的社論,遭香港足總副主席貝鈞奇民事控告誹謗,陪審團裁定《明報》敗訴及須向貝賠償50萬元。《明報》早前於高院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明報》上訴得直,接納《明報》以「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亦認為該社評符合「負責任新聞報道」的標準,下令貝需支付原審及上訴訟費。
促廉署查問題波 指報道涉公眾利益
上訴庭昨日在判詞中指,涉案報道涉及公眾利益,該篇社評旨在促請廉政公署就問題球賽作出調查,及批評足總在處理事件上的不足。貝身為足總副主席,他於整個事件中在不同階段所作出的回應,其名字出現在社評內是合理不過,並非針對貝鈞奇個人行為。同時,陪審團在原審時已裁定,貝沒有有參與懷疑「打假波」事件。
判詞又指,撰文的記者在下筆前曾致電貝鈞奇問取回應,已給予貝機會作澄清,貝亦回覆稱「一時忘記」,又認為《明報》無須參照另外7份報章的相關報道,撰文記者已向負責採訪的記者查詢,《明報》做法已符合「負責任新聞報道」標準。
上訴庭最終指,本案是香港首宗由陪審團審理及以及用「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的誹謗案,指此類案件牽涉複雜的法律應用問題,又指英國已廢除由陪審團審理誹謗案的規例,但香港仍未有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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