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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社會引起的爭議不斷,上周更有反對派以拉布手段導致立法會流會。是次修訂明確規管傳播版權作品的行為,以配合科技發展,跟上國際標準,確保香港法律繼續有效保障版權、鼓勵原創,同時為網絡服務供應者提供機制,落實防止網上侵權的措施,避免受到法律訴訟威脅。因此,這次修訂是必要的。
條例草案引入了戲仿、引用以及時事評論三大類型的公平處理豁免,其應用範圍廣闊,為大部分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即所謂二次創作)提供明確保障。從用戶角度來看,版權作品可以善用的空間,包括二次創作的空間,自然是越大越好,但同時應保障版權和考慮原創人利益。
有意見認為,香港應引入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豁免,不需要指明使用版權作品目的,只要根據一些原則評定有關使用是公平的,就可以作出豁免。香港版權豁免制度師承英國,與美國有根本性區別,英美之間的創意與創新發展程度不同,原因不在於兩地版權法律上的差異,而在於兩地創業與投資文化的差異。而且,美式公平使用豁免的缺點是法律界線模糊,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無人容易講得清楚,最終要靠法庭裁定。如果我們認為美國的公平使用豁免對用戶和網民保障更大,可能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英無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
英國早在2003年已經引入傳播權概念和相應刑事責任條文,包括在非業務過程中,作出損害性傳播的刑事責任。直到今天,英國仍沒有全面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更沒有實施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豁免。這次修例,基本上只是跟隨這兩個普通法地區的立法標準;不僅如此,條例草案還一併修訂原有涉及損害性分發的罪行條文,澄清了相關罪行的門檻,訂明「經濟損害」為主要的考慮因素,指出替代原作品為一項重要因素,供法庭考慮。這比現行法律規定更保障版權作品的使用者,更符合他們的利益。
民建聯認為,無論是全面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或引入美國的開放式豁免,都有爭議,也不是國際標準做法,現階段無必要在香港實施。理性地看,條例草案在完善版權保護制度的同時,已充分顧及個人表達自由的需要,對香港的文創產業、原創者、網絡營運者,以及版權作品的使用者都有好處,是值得支持的。 (標題和小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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