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涉參與旺角暴亂被捕,由探員押往皇后大道西寓所搜證。 劉友光 攝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者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5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