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本港很多法官及裁判官只會專業地作出判決,並不會因為認同被告的政治理念而偏袒被告。此次旺角暴亂性質嚴重,希望法庭能對暴徒作出具阻嚇性的判罰,向社會發出明確的訊息,絕對不能容忍威脅法治及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
大年初一晚在旺角所發生的暴亂事件,有近90名警察受傷,至今有 69人被捕。當中有警員被打致頭破血流,亦有警員被打致面骨碎裂,要縫合多針才能痊癒。當晚有車輛被暴徒焚牷A路面亦被暴徒撬開取得磚頭攻擊警察,旺角的行人路面事後滿目瘡痍。旺角暴亂的確是香港歷史上少有的大型暴力事件,社會上有意見認為這次旺角暴亂因為受「佔中」事件催化,因「佔中」分子未得到法院重判,致令暴徒違法抗爭變本加厲,越來越激進。
違法無代價 暴力變本加厲
在廣大市民看來,「佔中」擾攘79日,嚴重阻礙香港經濟民生,癱瘓社會秩序,「佔中」的主要召集人至今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市民不滿是可以理解的。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規定:凡是多於3個人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結集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集結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5年。「佔中」發起人等不只參與非法集結,更導致「佔中」非法集結成事,糾集大批示威者嚴重阻塞道路,破壞社會安寧長達79日之久,「佔中」主要發起人及主要參與者,到目前只是到警署報到落口供,並沒有正式被起訴,更遑論被檢控及判刑。暴力違法行動的鼓吹者、參與者未有得到法律的懲罰,違法毫無代價,違法暴力行動自然一浪接一浪,更加肆無忌憚,此次旺角暴亂的發生,一點也不奇怪。
此次旺角暴亂有多位被捕者,被警方控以暴動罪。在香港的司法歷史上,因參與暴動而被定罪的,往往都會被監禁。在Attorney General v Tse Ka-Wah (No 2)[1992] 2 HKCLR 16一案中, 1989年有20多名越南難民在難民營以木棍及鐵通襲擊另外一批越南難民,原因是兩批越南難民之間的相處問題。有鑒於此種暴動會蔓延整個難民營,當時本港法院覺得有需要嚴懲暴徒,殺一儆百,最終參與暴動的暴徒被判處5年監禁。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Chun-lin [2002] 2 HKLRD233一案中,2000年有300名越南籍在囚人士及本地在囚人士參與監獄內的暴動。在此次暴動中,懲教署人員及警務人員都被暴徒用鐵棍及水喉通襲擊,當中有幾位被告更用石油氣罐築成圍牆,開啟石油汽罐的活塞,有些則威脅要把監獄內的醫院燒狺峖V醫院投擲硬物。此次暴動導致1,000萬元財物損失及眾多執法人員受傷。區域法院原先判處被告2到3年監禁,由律政司上訴後,高等法院加刑至6年監禁。
盼法庭對犯法者作出應有裁決
在HKSAR v Chan Kam-chi [2003] HKCU 424一案中,2003年有71名暴徒於戒毒所內用鐵通、水喉通及石頭相互襲擊,在多名懲教人員及警員的勸阻下仍然繼續,最後暴徒更向懲教人員及警員襲擊,導致29名懲教署人員及9名警員受傷。暴徒又縱火燒狶椄r所內的設備,導致財物損失以千萬計。最終暴徒被上訴庭判監9年半 。
旺角暴亂後,社會上有市民擔心會再出現「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情況,我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就以裁判官陳碧橋為例,對犯法者無懼無畏地作出應有的裁決及刑罰。其實本港很多法官及裁判官亦會專業地作出判決,並沒有因為認同被告的政治理念而偏袒被告。
鑒於此次旺角暴亂性質嚴重,希望法庭能對暴徒作出具阻嚇性的判罰,向社會發出明確的訊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絕對不能容忍直接威脅到法治及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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