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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捷前高層拒交稅7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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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祖明當年主持思捷會議。 資料圖片

離職袋逾5200萬 稱「分手協議」毋須付入息稅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思捷環球(Esprit Holdings Ltd)前副主席、現任財務匯報局主席潘祖明,於2008年中離開思捷後,獲發估計價值約5,200多萬元認股權,潘不滿稅局其後就該筆收益向他徵收790萬元入息薪俸稅,昨日延聘律師於高院提出上訴,指當年辭職前與思捷早已簽訂一份「分手協議」,雙方的僱傭合約關係亦隨即終止,故毋須支付入息薪俸稅。不過,稅局一方則認為,即使潘所獲的只是離職補償,亦是與僱傭協議有關,必須交稅。法官聽畢雙方理據後,決定將案件押後裁決。

思捷環球前副主席潘祖明於2008年7月離職後,稅局就其獲發認股權收益徵收入息薪俸稅,潘就此向高院提出上訴,代表律師指出,本案的爭議地方涉及僱傭協議及分手協議(Seperation Agreement)的組成,以及潘所得的認股權是否應視為應課稅入息計息。

代表律師指潘離開公司是根據分離協議條款,公司亦就其離職發出公告。

根據當年的公告,潘祖明「已因有意發展其他事務而辭任本公司董事、本公司副主席、本公司附屬公司之聯營公司(本集團)之集團財團總裁及本公司公司秘書之職」。

最終雙方經協商後,潘同意與思捷環球簽訂一紙分手協議,離開公司並放棄追究權利。

律師續指,分手協議已取代潘先前入職思捷時的僱傭協議,故不應以此向潘徵收稅款。

惟稅局則認為,即使潘所獲的只是離職補償,亦是與僱傭協議有關。

稅局:離職補償亦要交稅

有關認股權是思捷於2007年11月給予潘,用作鼓勵潘於「過去、現在與將來」工作表現的一種回報,其性質亦應計入僱傭合約範疇,稅局有理由向潘徵稅。

稅局一方又指,除認股權收益外,潘祖明尚獲發6個月離職代通知金,上述款項亦納入應課入息薪俸稅內。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作出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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