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分總則、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12章、112條。
第15條: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
第28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第32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
第80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84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施特殊的優惠政策。
記者 劉凝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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