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6年4月4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各界批毀書扼殺市民求知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對於「熱血公民」鄭錦滿把「港獨」戰場移到公共圖書館,擅自將簡體字書籍「下架」,令公眾無法借閱,各界人士批評,圖書館內的書籍屬公眾物品,此舉變相扼殺市民的求知權利,若不阻止將成為人類文明的浩劫。另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有關行為已涉嫌觸犯香港法例《圖書館規例》,一旦罪成,可處罰款及監禁1個月。

不制止恐成文明浩劫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何俊賢:所謂的「消滅簡體字書」建議,較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更獨裁。當年秦始皇只焚燒六國諸侯國的史籍及部分儒家著作,《秦記》和博士官所藏《詩》、《書》、百家語及醫藥等書,均可獲得保存。今次鄭錦滿不問書籍的內容及種類,凡簡體字書寫均不能幸免,涉及範圍相當廣泛,顯示他極不尊重不同的文化,只欲透過破壞性行為,扼殺他人的求知機會。若按此邏輯,是否非繁體字的書籍都要銷毀?那英文書籍是否又需銷毀?近年內地學者及其文獻,水平相當之高,在國際社會亦舉足輕重,「港獨」分子的行為如果不制止,將帶來人類文明的浩劫。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這些言論幼稚及荒謬,圖書館的書籍屬公眾物品,全港每一名市民均有權閱讀,非個別人士的「資產」。部分「港獨」分子透過激進的言論,粗暴扼殺市民爭取知識的權利,這種手法實在非常之荒謬。今次他們主要呼籲在圖書館內收起書籍,將來難以保證這些「港獨」分子不會有更加「標奇立異」的行為,做出燒毀書籍的舉動,大眾及圖書館管理人員應慎重看待。

可判罰款及監禁1個月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三十四條,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從廣義來看,有關行為有可能違法,扼殺了各人均可享有學術自由的普世價值。

按照香港法例132AL章《圖書館規例》第四十三及四十四條,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正在合法地執行職責的圖書館人員,或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合法地使用圖書館或其內所提供的設施的人。如果違法,可處以罰款及監禁1個月。

若故意及有計劃呼籲其他人士參與,可能觸犯串謀行為;而有關呼籲透過網絡發放,亦會涉嫌觸犯不誠實使用電腦,同樣可處以罰款及監禁1個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黃國恩:以簡體字作出版發行,絕對不應該成為書籍被損壞的理由,損壞書籍的行為可恥,亦違反《圖書館規例》第二十九條,是犯罪行為。有關人士的行為是有組織的,警方甚至可考慮用更嚴重的刑事毀壞罪作出控告。

另外,在網上呼喚其他人損壞書籍,涉及教唆、煽惑他人犯罪,警方應採取適當行動加以制止及拘捕涉案人士,並考慮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中的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最高可判監5年。

相關新聞
各界批孫曉嵐「革命港獨」 (圖)
網議政事:網民睇唔過眼
「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 (圖)
吳克儉:談論「港獨」是錯的
陳智思:「港獨」言論或惹中央擔憂
何柱國:社會不認同「港獨」
公民黨公然偏袒「港獨」 (圖)
鄭錦滿煽公共圖書館「開戰」 (圖)
各界批毀書扼殺市民求知權
微觀點:踐踏知識文明 侵害思想自由
評梁天琦獲6萬票 陶君行譏「社會有病」
戶外化寶 有壞有好 (圖)
停用室內化寶爐4墳場
特稿:燒衣煙霧傷身 員工嘆「無得避」
微觀點:目標正確需堅持 開誠佈公減阻力
穗送骨灰上門任拜利民
開封上河圖 (圖)
深生態葬漸普及 3萬先人歸大海
快樂人數減 童聲想放假 (圖)
讓兒童快樂十大因素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