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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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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警有合理懷疑可拉人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就10名涉嫌參與旺角騷亂被控暴動罪和非法集結者,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撤銷控罪,被反對派質疑警方是為「政治理由濫捕」,律政司昨晚回應指,警方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懷疑,即可決定拘捕涉案者,考慮標準與律政司提出檢控的標準不同。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裁判法院分別於2月11日及12日,將該10宗案件及涉及旺角事件的其他案件押後,原因是讓警方有時間作進一步調查及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而法院亦未曾聽取被告人答辯。

10人撤控因欠缺罪證

在警方完成進一步調查後,律政司小心和全面考慮了調查結果、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認為雖然有證據顯示該10宗案件的被告人,在相關時間曾於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地方附近出現,但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牽涉當中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活動或行為。故此,律政司認為就該10宗案件的各被告人被控的控罪,根據進一步調查後所獲得的所有相關證據,並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遂於昨天撤銷對相關被告人的控罪。

發言人強調,在法律上,警方決定應否進行拘捕,與律政司最終決定應否提出或繼續檢控,適用標準不同。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拘捕涉案者。換言之,警務人員不須考慮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應作出或繼續檢控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即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公眾利益)。

此外,對於警方已提出檢控的案件,律政司從警方獲得進一步資料後,有責任持續考慮整體證據是否支持繼續檢控。若整體證據(即包括新證據)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便會決定不繼續檢控。

就昨日提堂的另外33名被告,律政司會繼續與警方保持緊密聯絡,考慮如何最合適和公平地進一步處理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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