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港獨」無疑已違反了香港基本法,法律界人士認為,在香港本地法例上,執法部門可以《刑事罪行條例》起訴有關人等。法例的第九、第十條把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包括企圖、籌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初犯可被判監禁2年。儘管有人以「言論自由」作為辯護,但根據香港的人權法,言論自由也是受到若干限制的,其中國家安全就是其中之一。
違反香港基本法
序言: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具體可處理「港獨」問題的,則為《刑事罪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
■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發表煽動文字;或
■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監禁3年。
第九條則列出「煽動意圖」的定義,包括:
■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引起對香港特區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引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任何具有這些意圖的言論和文字或作為,都屬犯法。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十六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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