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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公告》(《修訂公告》)於上周五(5月6日)刊憲,以落實增加《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第354N章)所訂的公眾填料費、篩選分類費及堆填費。《修訂公告》刊憲後,將於5月1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視乎立法會審議結果,新收費將於2017年4月7日起生效。
堆填費及公眾填料費建議分別由每公噸125元及每公噸27元,增至200元及71元,以收回全部成本;篩選分類費則建議由每公噸100元增至每公噸175元,以維持現時篩選分類費與堆填費差距,從而鼓勵建築業界使用篩選分類設施。
「污染者自付」 收回成本
政府發言人說:「現行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自2006年實施以來未曾調整。鑑於既定費用及收費政策,以及『污染者自付』原則,我們檢討成本後,建議增加建築廢物處置收費,以助收回營運處理設施成本,並加強減廢誘因、鼓勵循環再造建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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