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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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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詳解菲方為何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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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闡釋了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國際法問題,強調有關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圖為中國軍艦在南海海域演習。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昨日向中外媒體闡釋了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國際法問題,強調有關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對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無權作出裁決。

徐宏在當日舉行的吹風會上說,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強制仲裁是次要的、補充性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首先,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如果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菲律賓提請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已經超出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因此不能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2013年1月23日,菲律賓在啟動仲裁程序的第二天發佈了一個文件,明確把提請仲裁的目的稱作保護國家領土和主權。菲律賓早已把真實意圖講了出來,我們不明白為什麼仲裁庭還要置若罔聞,還要替菲方掩飾。」徐宏說。

其次,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也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已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徐宏說,此次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比如對島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權益的認定,已經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早在2006年,中國政府就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排除強制性仲裁的政府聲明,因此菲方不得提起仲裁。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不應再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2002年11月,中國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第四條明確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端」。「這意味�茧嶉葳奏L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徐宏說。

第四,當事方有義務先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就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而菲律賓並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方交換意見的義務。

徐宏表示,上述四個條件實際上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是一攬子、平衡的規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

「根據上述條件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難看出其已違反了國際法,屬於典型的濫用公約。因此,這個仲裁案自始就不應該存在。」徐宏說。

徐宏表示,仲裁庭並沒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定,迎合菲方主張,違背了應基於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根本原則,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很難令人信服的裁決,這個裁決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中國當然不予承認。

「菲律賓提起仲裁,一些國家推波助瀾,都不是為了真誠地解決爭端,顯然另有所圖。」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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