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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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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最高達營業額一成


近年大廈維修經常出現懷疑圍標個案,不少業主叫苦連天。首條將圍標視作違例的《競爭條例》於去年底生效,規定企業不得作出合謀定價、分配市場、限制生產及圍標等4種行為。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競爭事務審裁處可向違規企業,判罰款及向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但沒有刑事罪行及制裁的規定。

根據《競爭條例》,當有證據顯示本應互相競爭的承建商,但之間出現合謀圍標,該等行為或會構成《競爭條例》所定義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將被重罰。

陸偉雄指出,圍標可以干犯很多罪行,包括偽造賬目、串謀詐騙及代理人受收利益等,但由於需要確鑿證據,入罪門檻非常高;因此政府去年底實施《競爭條例》,如果企業涉嫌干犯條例,罰款最高可達違例期間每年營業額的10%(最多計算3年)、禁止擔任董事5年等。

此外,審裁處根據《競爭條例》設立專責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由高院法官林雲浩與法官歐陽桂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他高院法官均為審裁處成員。 ■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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