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香港眾志」稱該組織已「成功開設支票捐款」,但支票抬頭卻是「WONG CHI FUNG」,明顯與事實不符,有誤導成分。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若任何人不誠實地使用電腦意圖欺騙,或使自己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即屬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經定罪可監禁5年。
同時,根據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17款,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沒有申領牌照的任何籌款活動,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罪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銀行若不封戶亦可能犯法
陳曼琪指出,現時「香港眾志」因沒有社團或公司註冊,不能進行公開籌款活動,但該組織卻公然借用其他人士戶口,以「借屍還魂」的手法籌款,在法律上疑點十分多,有關銀行已經可以採取行動。
她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及第155章《銀行業條例》,銀行有責任先行封鎖有關涉事戶口,及向警方申報,然後作出詳細調查。
倘銀行知情不報,本身也可能觸犯法例。 ■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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