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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減刑11個月 2021年出獄

2016-06-01

香港文匯報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發佈,罪犯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減刑後,其應執行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

據新華社報道,刑事裁定書顯示,黃光裕 1969年5月9日出生於廣東省汕頭市,漢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現在北京市第二監獄服刑。他2010年被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2億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他此前於2012年已獲減刑10個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表示,經審理查明,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另查明,他已主動繳納罰金及沒收個人部分財產共計人民幣8億元,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66.94萬元,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罰的款項已全部執行完畢。法院認為,他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法院裁定對罪犯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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