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對於有「港獨」組織及「激進本土」組織,策劃欲以「武力」衝擊中聯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任何人有作出危害國家主權與安全、領土完整,公開作為表明該意圖,都是嚴重的意圖叛逆行為。按《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及第3條叛逆及意圖叛逆罪行屬干犯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港獨」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任何人(a) 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或與他人串謀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意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人民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意見,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b)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 (c)或以任何方式協助與中央政府交戰的公敵,即屬干犯叛逆罪。
陳曼琪又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任何人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發佈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圖或表明意圖(a)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c)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即屬干犯意圖叛逆罪。
煽動憎恨罪可囚2年
她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香港執業律師黄國恩指出,根據現行《公安條例》,超過30人的遊行和多於50人的集會,都要事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亅。現時的制度不會削弱市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示威權利。
無不反對通知書犯法
他又說,終審法院也判定「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沒有違憲,示威者絕對沒有理由以違憲或損害示威權利去挑戰法律,示威遊行或集會有可能影響交通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全,此制度讓警方能事先作出人手安排維持秩序及適當的交通管理。香港地少人多,環境擠迫,須顧及公眾安全,此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他更指出,其他地區普遍也有類似的法例。
根據《公安條例》,不反對通知書發出前,舉辦者不可呼籲其他人士參加,違者可被判監1年。超過30人的遊行或集會須在7天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違者可被判監5年。而激進反對派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準備衝擊中聯辦,又在網上作出呼籲,經過年初一暴亂後,大家有理由相信,會再有大「動作」,警方應作好充分準備應付這些激進分子的挑戰,對違法者強硬執法,確保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