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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法學家共識:「亞洲方式」解決爭議

2016-07-17
■世界各地的國際法學者和專家雲集香港,一連兩天研討如何解決海洋爭端。香港文匯報記者潘達文  攝■世界各地的國際法學者和專家雲集香港,一連兩天研討如何解決海洋爭端。香港文匯報記者潘達文 攝

由中國國際法學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舉辦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昨日圓滿結束。經過世界各地海洋法專家一連兩日的討論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鄭若驊昨日總結表示,是次研討會主要有仲裁管轄權、島礁定義及歷史性權利三大方面,並引述專家意見指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存在爭議,認為中國與菲律賓的南海爭議應回到談判桌上討論,以「亞洲方式」解決。

■香港文匯報記者 歐陽文倩、余家昌

「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圍繞四大主題進行討論,包括領土主權、海洋權利和國際法的應用;有關群島和島嶼的法律與做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強制程序的適用性︰前提、限制和例外;國際法中的歷史性權利。活動還邀得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作主旨演講(見另稿),及設有討論近日南海仲裁案等個別議題。

指宣言效力如同條約

經過世界各地海洋法專家一連兩日的討論後,鄭若驊昨日作出總結,並概括研討會的三大要點,包括仲裁管轄權、島礁定義及歷史性權利。她指出,在仲裁管轄權方面,專家指出有3個步驟,先是要找出事件中有何爭議,其次是定性該爭議,例如爭議是否涉及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以及不可對爭議斷章取義。

最後,則是要看爭議有無任何先決條件,例如是次南海仲裁案就有《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作為前提,雖然仲裁庭認為「宣言」無法律效力,但鄭若驊引述有份簽署宣言的泰國前副總理Surakiart Sathirathai指出,東盟國家過去數十年都不曾簽署什麼條約,而只是靠宣言去執行彼此間的協商結果,故認為當中可能與歐美國家的看法存在差異。

她續說,研討會中也提到《公約》第298條列明不受仲裁庭審判的例外情況的界限很闊,有關涉及主權爭議的都不可審判,並指出若一方不出庭便要小心處理等。

笑港星靠外水只作礁

在島礁定義方面,鄭若驊指出有學者就從外國的國家檔案中找到「有趣發現」,其中南沙群島多年來都被稱為「Spratly Island」,至最近數年才加上「s」成為「Spratly Islands」,可見外國一直視南沙群島為一個單位,而非一個個島礁。

她引述曾代表美國進行談判的專家指出,以往作定義時,潮漲仍露出水面的就稱之為島,不能住人的就是礁,反映仲裁庭的定義變得複雜,「如果要持續可以居住及有經濟活動、完全不依靠外來資源亦可維持的才叫做島,有學者也笑說那麼香港和新加坡是不是島呢?(香港的)水不能靠自己。」

證11段線61年無異議

談到歷史性權利的議題,鄭若驊就指有專家引用英國與挪威漁業糾紛案,指出英國太遲反對挪威的權利,反而加強了後者的主張,「而中國在1948年提出十一段線、1953年提出九段線,至2009年、即過了逾60年才有人提出異議。」

她引述會上的專家意見表示,近日南海仲裁案的所謂「裁決」並非終局,並指出曾有仲裁員問及菲律賓方面能否提供有劃界爭議、但仲裁庭依然處理審判的先例,但最終得不到回應,可見當中法理依據還未夠清晰。她指出,不少專家都建議用「亞洲方式」去解決問題,認為有關議題仍可談判處理,而兩國的利益協商並不限於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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