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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4項法律錯誤

2016-07-21

1.強制仲裁違憲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1)說明,所有國與國之間的糾紛,無論是仲裁、調解或訴訟,都要經過雙方同意才能進行。聯合國國際法庭審判權,是基於訴訟雙方把爭議一同轉介入法庭,國際法庭才有審判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強制仲裁部分違反聯合國憲章,所有強制海事仲裁將因違憲而無效。

2.依賴存疑證供

■菲律賓專家證人在2014年仲裁開始後提出一份學術文章,指出太平島乃南沙群島12島嶼之一,證實太平島是島嶼並非島礁。不過,該專家被菲律賓聘任後立刻改變立場,聲稱太平島並非島嶼,只是礁石。有關看法更成為仲裁庭判決重要證供,枉為專家。

3.仲裁庭所有費用由菲律賓單方面支付

■仲裁費用包括仲裁員薪酬。現行國際仲裁制度下,沒有任何仲裁是單方面的,須雙方同意才發生,仲裁員酬勞由雙方平均分擔,不會出現單方支付情況。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觀感偏私」(Apparent Bias),而菲律賓更包攬該幾個法官3年薪金。

4.主席仲裁公正性受質疑

■國家仲裁慣例,仲裁雙方各委任一仲裁員,主席仲裁員由該兩位已被委任的仲裁員提名。若這兩位仲裁員均不能同意合適人選,主席仲裁員就會由一個中立團體或法院委任。委任機構一定要中立,無論是實質偏私或觀感偏私都不能接受。不過,主席仲裁為日籍柳井俊二,是「解禁集體自衛權委員會」主席,一手策劃如何修改日本憲法,令日本自衛隊可以越洋進行軍事攻擊活動。

資料來源: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

製表: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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