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條例
第40條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或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第42A條
選舉主任在收到符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的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照該等規例決定有關的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第16條
選舉主任在接獲任何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在不損害《立法會條例》第37、39及40條的原則下,選舉主任可並只可基於以下理由而決定某項提名無效-
提名表格並未按本規例的規定填妥或簽署
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 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