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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法不得涉「獨」

2016-08-0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昨日聲稱,倘有人要求「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條例爭取「獨立」,如游說中央和特區政府修改基本法第一條,就「很難說對方不擁護基本法」。特區政府昨日回應指,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基本方針,更不容許作為達至「港獨」的手段。

不可牴觸國家基本方針政策

陳景生在接受電台訪問時聲言,選舉主任是次決定播「獨」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提名無效「不符合法治精神」。他稱,選舉主任的決定予人印象是梁是在「發假誓」,是一個涉及罪行的「嚴重指控」,應該由司法機構而非由一名官員處理,又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每人權利,不能未經法律程序而被褫奪,又提到倘有人聲稱要根據基本法一五九(四)修改基本法第一條,「很難說對方不擁護基本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指,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發言人強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即「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實施。基本法第一條更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基本方針,更不容許作為達至「香港獨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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