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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付遣散費 調職迫辭職

2016-09-15
■工聯會促請政府就遣散費的定義進行修訂,以免無良僱主剝削員工。 鄺慧敏  攝■工聯會促請政府就遣散費的定義進行修訂,以免無良僱主剝削員工。 鄺慧敏 攝

外判公司走法律罅涉款30萬 工聯接機艙清潔工求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鄺慧敏)外判制度一向遭人詬病,有公司利用現行勞工法例的灰色地帶,借調職安排而迫員工自動辭職,以節省支付遣散費。工聯會權益委員會近月收到機艙清潔員工求助,指因公司外判合約結束,由機場被迫調職至尖沙咀,當員工拒絕調識安排後,該公司卻要求員工自動辭職,以逃避支付約20萬元至30萬元的遣散費。工聯會要求政府應就遣散費定義進行修訂,杜絕僱主逃避責任。

於機場外判公司任職機艙清潔6年的珠姐(化名)說,7月下旬獲悉公司未能投得原有清潔合約,故公司向員工提出調職要求,讓機場員工選擇到尖沙咀、太古等商場從事洗手間清潔工作。

東涌調往尖咀「洗廁所」

她指出,由於家住東涌,且兩份工作性質不同,不欲每天花個多小時車程跨區工作,遂拒絕調派至其他地區工作。

她續稱,公司其後向她發出自動離職信,但認為此舉並不合理,故拒絕簽署,直至上月初公司再向她發出警告信,指若她再不依從指示到尖沙咀上班,便當作曠工,公司更有權向她追討賠償。她又引述部分調職至尖沙咀工作的同事稱,「去到都係行行企企,根本無炾窗C」部分同事終答應自動離職。

陸頌雄:資方拒讓步擬入稟

協助她們的工聯會候任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說,事件涉及7名員工,該公司共欠他們約20萬元至30萬元遣散費,部分員工早前到勞工處與該公司進行調解,但對方堅決不讓步,將入稟勞資審裁處。

陸頌雄又指,現行勞工法例未有就遣散費一字作清晰定義,讓僱主有機會走法律罅,以調職為由節省遣散費開支。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唐賡堯補充指,不少合約條款有灰色地帶,例如職位只寫上廣義的清潔工、沒有寫明工作地點、訂下調職安排及用英文訂明合約等,基層工人難以理解合約內容,也難以向法庭申索。

他們又說,按統計處資料,今年5月至6月全港共有45.6萬人從事飲食、物業管理、保安及清潔等行業,而這些行業大部分合約均有調職安排,故他們促請政府就遣散費的定義進行修訂,並要求政府服務及法定組織招標時,在合約中訂明若未能續約,需給予員工遣散費,以免無良僱主剝削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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