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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律師:等同煽暴動 最高囚10年

2016-09-22

前年帶頭衝擊政府總部的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上月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之後提出刑期覆核,裁判官昨日維持原判。

有法律界人士質疑,雖然過去幾乎沒有相關案例,但不能因此而輕判3人。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3人當時的行為形同煽動暴動,而暴動是最高可判10年監禁的嚴重罪行,但律政司最後卻以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起訴3人。

他認為,雖然幾乎沒有因政治原因而非法集結的案例,但不能因沒有案例而輕判。

叫人犯法 與三合會案例相通

對於裁判官質疑律政司呈上三合會案例,指此案案情與三合會有很大分別,馬恩國指,由於過往的非法集結案例多涉及三合會,故律政司呈上的案例會與三合會有關,而三合會是在非法集結後煽動人犯法,黃、羅、周3人在此案叫人衝擊政府總部,也是叫人犯法,故兩者也有一定共通點。

他提到,由於3人均就判罰上訴,故是次並非最終判決,過往更有案例顯示被告在上訴後被加刑。 ■記者 朱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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