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的「不完全合約」應用範圍廣泛,例如當合約雙方同意合作提供某項服務,但沒能詳細決定如何提供時,「不完全合約」便派上用場。其中一個例子是監獄應該公營還是私營,哈特的研究顯示,若政府想提升監獄質素,便應維持公營,因為私營公司為獲得最大利潤,傾向犧牲質素來削減開支。
哈特指出,政府考慮把公營機構私有化時,通常有兩大重要因素:「提升質素」及「削減開支」。哈特假設一個福利機構能作出兩種決定,一種會提升服務質素,另一種會削減開支但同時降低質素,而合約內沒訂明機構負責人是否一定要執行這些決定。
私營機構謀利多犧牲質素
哈特稱,在公營機構,負責人難以保證會因為作出決定而得到回報,因此傾向兩種決定都不執行;在私營機構則相反,負責人有誘因去同時提升服務質素及削減開支,但通常削支一方的誘因較強,導致私營機構很多時為削減開支,犧牲服務質素。 ■諾貝爾獎網站/《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