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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劉未宣誓就任 議員薪津理應停發

2016-11-01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生莫嘉傑昨日下午再次入稟法院,要求頒令禁止立法會秘書處及有關方面發放議員酬金及各類津貼予未宣誓、未就任的梁頌恆、游蕙禎和劉小麗,同時要求法院聲明三人均無權接收有關薪津,須將已收取的薪津退回立法會秘書處。事實上,上述三人在10月12日的立法會宣誓無效,完全是自己一手造成,咎由自取。他們至今為止,既沒有正式就任,更沒有履行議員職責,為市民服務,就不應該領取只有議員才有資格領取的薪酬和津貼,有市民對此提出司法覆核,完全是合法合理,更符合主流民意的訴求,相信法庭會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宣誓是憲制的責任,亦是一位議員能否正式上任,履行其職務的前提,這是法律規定的要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未能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宣誓,則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也不能加入任何委員會。換句話說,一日未完成宣誓程序,梁游劉三人便不能開會及無權投票,不能展開立法會議員的工作。但是,據了解,他們從10月份起就領取立法會議員的薪金和預支津貼,高達近百萬元。

按照《立法會條例》及「慣常做法」,發薪金給議員,是以該人當選為依據,只要參選人成功當選,已合資格領取薪金。至於該人未完成宣誓儀式,按例只會限制該人參與會議的資格,原則上不會影響其薪津福利及使用立法會設施。這顯然是相關的條例及規則不夠周密之處。因為,立法會薪津及設施使用的目的,是支持議員履行議員職責及開展議員的工作。議員未宣誓就先出糧的安排,本意是為了方便議員盡快展開服務市民的工作,法例亦規定,當選議員應盡快宣誓。但是,現在的情況是,相關的候任議員宣誓時「玩洁v,即拒絕宣誓,按例就必須取消其就任資格。在此情況下,該候任者已不是議員了,再繼續領取薪酬就絕不合適。莫嘉傑昨天入稟法院,是反映出社會大眾對梁游劉三人多日未正式就任卻領取高薪的不滿。因此,立法會秘書處理應根據他們未能履行職責,等同不能工作,不能服務市民的情況,再加上事件仍在司法覆核程序中,而暫停其薪津,直至法庭審理有結果為止。

有法律界人士更指出,由於特區政府對游、梁二人能否再宣誓提出了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將在11月3日開庭審理。一旦特區政府勝訴,法院裁定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他們拒絕宣誓一刻,已被取消就任議員資格,意味茈L們失去議員資格外,政府可追究他們參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而游、梁二人的行為等同不誠實騙取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當選,導致政府發放立法會議員薪津給他們,除了干犯作出虛假聲明罪外,他們亦可能干犯了《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210 章)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罪,即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因此,除了依法取消游、梁二人的就任資格,政府還應追究二人的相關刑事責任,讓犯事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維護法治尊嚴、平息民憤。

(相關新聞刊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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