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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的真相:人大釋法是法治固有組成部分

2016-11-04

為了遏止「港獨」、盡快平息宣誓風波造成的立法會亂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如箭在弦。香港主流民意普遍期盼和支持人大盡快釋法。但反對派卻揚言,人大釋法會破壞香港法治,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其實,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釋法」本身就是香港法治的固有組成部分。回歸以來人大數次釋法,不僅沒有影響香港的法治,反而是釐清了香港司法實踐中的不明朗因素,有效維護了香港法治。這才是香港法制的真相。反對派把人大釋法和香港法治對立起來,是對「一國兩制」下香港法律制度的惡意扭曲;這種蓄意誤導輿論、愚弄市民的作為,才是對香港法治的真正破壞。

長期以來,香港反對派和部分法律界人士,刻意迴避基本法有關人大釋法的明文規定,只要講到人大釋法,就指責是從「外部」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影響香港法院的獨立判決,令到部分香港人對人大釋法產生誤解,以為人大一旦釋法,就是破壞了香港的司法獨立。這是對香港法律制度的嚴重歪曲。香港回歸祖國後,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基本法作為國家上述方針政策的法律化,成為具有憲制性地位的法律文件,在香港法律體系中具有凌駕性地位;香港的司法獨立是通過基本法授權的,司法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等也都是由基本法規定的。因此,毫無疑問,基本法的一切規定和執行,都是香港法治的固有核心部分。這才是香港法律制度的真相。

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解釋權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應特區政府或特區法院請求釋法,也可以根據需要主動進行釋法。人大釋法權是基本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法院作為地區性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由人大授予的;香港法院的解釋權是有限的,受到人大釋法的制約。因此,如果將人大釋法排除在香港的司法體系之外,或者將人大釋法與香港的司法活動對立起來,就是閹割了香港的法律制度,破壞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從實踐看,香港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先後進行了四次釋法,都是針對香港社會所面臨的重大問題,或者是涉及到外交等中央政府管轄的事務,香港法院無法解決的案件所進行的。釋法的結果,每次都是釐清了法律規定和立法原意,消除了法律解釋上的不明朗性,維護了香港司法的權威和尊嚴。其中,1999年人大常委會應特區政府的請求,對居港權進行釋法,避免了香港無法承受的大量人口湧入問題,為香港社會正常發展提供了保障;也是進一步豐富了基本法的內涵,為法院今後類似的判案提供了權威性的法律方向,是對香港法治的有效強化。

目前,由於「港獨」分子猖獗,立法會內亂叢生,「一國兩制」底線受到威脅。面對巨大爭議和混亂局面,人大常委會盡早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讓法庭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依法作出裁決,平息紛爭,制止混亂,正本清源,把「港獨」分子排除出議會。這個由釋法到法庭根據釋法判決的過程,正正是在香港法制架構之內採取的完整的法律行動,合憲合法。通過人大權威性的解釋,以基本法為核心的香港法治將更加完善穩固,香港的司法體系將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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