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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果斷遏「獨」 合憲合法順應民意

2016-11-05

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把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議案列入議程。解釋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不過與以往釋法不同,此次因為本港有人藉立法會議員就任宣誓公然辱國播「獨」,性質極其嚴重,直接危及國家統一、領土完整,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破壞兩地關係,損毀香港繁榮穩定,因此中央果斷出手,主動釋法,依法懲處「港獨」,不容侮辱國家、鼓吹「港獨」的搞事者有任何機會混入立法會。人大釋法既是行使憲制權責,亦是回應本港主流民意訴求,維護香港整體利益,確保「一國兩制」在港實踐不走樣、不變型。

香港回歸至今19年來,人大釋法總共只有4次,顯示中央審慎用權。而且人大每次釋法都有效釐清了法律爭議,為法院判決提供明確依據,不僅沒有破壞本港的司法獨立,反而起到釋疑止爭、凝聚共識的積極效果。人大過去4次釋法,涵蓋政制、外交、內地人士居港權等不同方面,但尚不涉及危害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的大是大非問題。

相比之下,導致今次釋法的立法會宣誓風波,涉及的問題性質更加嚴重。有人利用莊嚴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機會冒犯國家,鼓吹「港獨」,明目張膽分裂國家,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明顯超出香港內部事務的範疇。中央如不及時出手制止,勢必動搖「一國兩制」根基,威脅國家主權、安全。遏止「港獨」失控氾濫茲事體大,更顯出此次人大釋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必須通過釋法向香港傳遞清楚信息,中央在「港獨」問題上沒有任何妥協退讓餘地。對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問題進行清晰解釋,不僅針對目前情況,更在於長遠有效遏止「港獨」,徹底阻止「港獨」分子混入香港建制架構,不容「港獨」分子在香港的建制架構內興風作浪。

對於此次人大主動釋法,反對派和一些人士指,目前法庭即將就宣誓事件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且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寫明,解釋基本法的案件去到最終定案的時候,終審法院應該向人大常委會呈請釋法,因此現階段人大主動釋法並不妥當,更有人指「未審先判,令港人憂慮」。這種說法,是對香港在基本法下新法治的片面理解甚至是曲解。事實上,釋法是中央擁有的憲制性權力。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9年終審法院就有關居港權案的判詞中更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且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可見,人大釋法根本就是香港司法制度的固有部分,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應該向人大常委會呈請釋法,但不代表一定要有案件在終審法院才可以啟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有案件之前可釋法,法院完成判決後亦可釋法。

此次人大之所以要主動釋法,就是因為宣誓風波所引發的嚴重後果不斷浮現。今屆立法會開始至今近1個月,受宣誓風波困擾,幾近癱瘓,社會陷入嚴重內耗,本港各界憂心忡忡,主流民意一面倒強烈譴責「港獨」分子辱國辱族,更渴望中央採取果斷措施,速戰速決止息亂局。人大主動釋法,有助消除宣誓風波司法覆核的不明朗因素,維護香港法治,讓香港早日重回正軌,切實回應了港人訴求,符合港人利益。 (相關新聞刊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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