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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貌似法律權威」製造的「輿論陷阱」

2016-11-09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平息宣誓風波,清晰表明中央政府遏制「港獨」絕不手軟,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批評,香港有「貌似法律權威」者長期肆意捏造「釋法影響法治」,造成「輿論陷阱」。言猶在耳,昨日又有「貌似法律權威」發起「黑衣遊行」,聲言抗議人大釋法「破壞本港司法制度」。人大常委會釋法既是憲制權力,也是憲制責任。香港出現「港獨」惡化的情況,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確實施,「一國」底線受到衝擊,人大常委會釋法天經地義,是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必要之舉,更是對法治的維護。罔顧是非反對人大釋法,攻擊中央「有權用盡」,才是不尊重基本法和破壞法治。

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對基本法的條文作出解釋,確保基本法在香港得到正確的貫徹實施。眾所周知,人大常委會謹慎用權,香港回歸近20年,人大常委會總共才有5次釋法,而釋法的根本出發點,是為香港化解法治與社會危機,絕非要插手特區內部事務,更不存在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問題。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與香港司法獨立對立起來,甚至以司法獨立限制人大的釋法權,是對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的曲解。

與以往的釋法不同,此次釋法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有立法會候任議員不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相關香港本地法律的規定,利用就任宣誓的機會鼓吹「港獨」、侮辱國家民族,卻沒有受到依法處理,顯示基本法並沒有得到正確實施。宣誓風波引發的問題,嚴重威脅「一國兩制」,威脅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損害香港的根本利益。面對宣揚和推動「港獨」的行動升級,面對「一國兩制」受衝擊,人大常委會能夠坐視不理,還要「自我約束」、「有權不用」嗎?人大常委會主動果斷釋法,履行憲制權力和責任,非常及時,十分必要,及早化解問題,對香港法院依法辦事,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貫徹實施,有百利而無一害。

可惜,本港一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面對有人利用立法會宣誓儀式辱國播「獨」、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避重就輕甚至視而不見,對「港獨」言行變本加厲,肆無忌憚挑戰國家主權底線,從未義正辭嚴譴責;但當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出手「遏獨」之時,這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立即暴跳如雷,「釋法犧牲法治」、「干預司法獨立」的攻擊鋪天蓋地,「中央要克制」、「有權勿用盡」的聲音此起彼落。

如果連遏止「港獨」這樣的大是大非問題,中央都要「克制」,有權都不能用,人大都不能釋法,那什麼時候、什麼情況才是「適當」的釋法時機呢?說穿了,在「貌似法律權威」眼中,任何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他們都不能接受。因為,這些「貌似法律權威」認為,他們才是法律的主宰,他們才有權解釋基本法。在他們眼中,法律只是為政治服務,對他們有利的便是法治,否則就是破壞法治,即使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法律給予的權力,也被視為不尊重法治精神、不代表法治精神。對這些「貌似法律權威」捏造法理,歪曲基本法,再次散播、製造誤導港人的「輿論陷阱」,香港社會實在有必要充分認清其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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