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昨日繼續審理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司法覆核的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其效力等同基本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其合法性、權威性無可置疑、不容挑戰。梁游一方為扭轉敗局堆砌理由,指稱人大釋法實際上是「修法」,與香港基本法相抵觸,因此香港法院可以不依從,這種說法根本是扭曲人大釋法,無知狂妄。宣誓風波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屬憲制問題,本港法院不僅有權介入,更應依據人大釋法作出公正嚴明的判決,梁游辯駁理據蒼白無力、理屈詞窮,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人大常委會對宣誓風波作出釋法,一錘定音,高等法院原訟庭已判梁游敗訴,議席懸空。梁游為挽回敗局,提出的上訴理由之一,是指稱人大釋法實際上是「修法」,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增加不少篇幅,形同「新法例」,認為「上訴庭應以符合普通法的精神,去理解人大釋法中提出新內容,不應有追溯力。」言下之意,人大釋法對梁游的司法覆核無約束力。
對此,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人大釋法很難避免不增加文字,即使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的判例其實亦都是「修改」補充法律。假設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下級法院都必須遵從。事實上,根據香港基本法,人大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此次人大釋法正正觸及拒絕宣誓的後果,法庭的判決應受人大釋法約束,必須跟從。
梁游一方口口聲聲指本港法庭不應受人大釋法約束,但當法官要求其交代拒絕接納釋法的理據時,卻拿不出任何真憑實據,只能支吾以對,以免引發「危機」作為推搪。結果,法官亦不得不提醒,香港法院及法官作為普通法制度下一員,在對另一大陸法制度不了解的情況下,不能武斷評論人大釋法是否符合釋法定義。難怪法官批評,拒納人大釋法的做法不當,是「傲慢又無知的行為」。
為了翻案,梁游一方除了盡力否認人大釋法的約束力外,就連一向被其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庭也排除在外,又搬出所謂的「三權分立」、「不干預原則」,頑固堅持宣誓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無權介入,不應扮演議員宣誓是否有效的仲裁者。這也是一種目中無法、無知傲慢。
宣誓者不願受誓言約束、不願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毫無疑問觸及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核心,屬於憲制問題,並非立法會的內部事務。立法會不是私人俱樂部,不是法外之地。正如法官張舉能所指,法庭不是想干預立法會事務,但是次宣誓事件牽涉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監誓人有否按照要求監誓,法庭就有需要介入,因為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是至高無上,是凌駕於普通法原則之上。梁游一方不管再怎麼挖空心思、千方百計製造理由,逃避拒絕依法宣誓的後果,相信都是白費心機,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