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昨日駁回「青政雙邪」梁頌恆及游蕙禎就其喪失議員資格的上訴申請。上訴庭的判決,肯定「釋法對香港法庭具有約束力」,指出法庭無權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並根據人大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確認原訴庭判決梁游二人自動喪失資格,無權重新宣誓。法庭的判決確認了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威及效力,對公職人員宣誓立下法庭範本,正本清源,值得歡迎。在此判例下,同樣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的劉小麗、姚松炎,喪失議員資格已無懸念。
就宣誓案的判決,原訴庭和上訴庭均判梁游敗訴,但從判詞看,則有一定區別。原訟庭法官的判詞認為,有沒有釋法結果都會一樣。但此次上訴庭的判詞,不僅多次直接引用人大釋法,而且表明本港法庭無權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上訴庭的判詞指出,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基本法在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釋法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真正意思和立法原意,故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適用於所有案件。
上訴庭判詞又指,上訴人認為人大釋法實屬修法的說法毫無根據。基本法並無賦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釋法乃是修法」,故無約束力的論點,更何況上訴人亦無提供任何證據以支持其論點;人大釋法是基於內地採用的大陸法而進行,從未受過大陸法培訓的香港大律師,並無基礎指人大做法是超越釋法的範圍。由此可見,法庭充分肯定、尊重人大釋法的權威,認同根據「一國兩制」制度以及基本法規定,人大釋法擁有與基本法相同的法律效力,梁游一方企圖通過挑戰人大釋法達到翻案目的,注定徒勞無功、枉費心機。
同時,法庭表明,按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梁游在妥為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資格及離任,不可能容許他們重新宣誓。法庭今次判決非常清楚,所傳遞的信息就是,不依法宣誓的議員必然喪失資格,法庭完全是依法辦事,履行憲制責任,絕非受到政治干擾。梁游拒絕宣誓,要面對法律程序、承擔法律責任,一切後果都是咎由自取。
上訴庭的判決充分反映人大釋法清晰闡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立法原意,將對日後同類案件具約束力。除了梁游之外,劉小麗、姚松炎亦有拒絕宣誓的重大嫌疑。目前,律政司已計劃代表特首司法覆核劉小麗的宣誓是否有效。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內容指出,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梁游已經連敗兩場官司,上訴的理據更顯牽強薄弱,即使上訴至終審法院,亦翻案無望。有了梁游敗訴的先例在前,相信劉小麗、姚松炎亦難逃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的下場。特區政府、司法機構必須利用好釋法的利器,把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的搞事者逐出議會,明規範、立規矩,彰顯法治,不容立法會淪為反中宣「獨」亂港的政治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