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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電騙新規:超50萬可判無期

2016-12-2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凱雷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昨日正式公佈。其中,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特別是今年以來,陸續發生幾宗在校學生被騙走學費致猝死或自殺的案件,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十項情形予以從重處罰

多部門昨日出台的《意見》,共七個部分、三十六條,分別規定了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懲處關聯犯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等內容。《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後,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

《意見》提出,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意見》十項電騙酌情重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騙犯罪團夥的;

4.在境外實施電騙的;

5.曾因電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二年內曾因電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資料來源:記者 劉凝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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