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雙邪」梁頌恆及游蕙禎被高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向終審法院上訴的限期昨日屆滿,二人向上訴庭申請終院的上訴許可。梁游提出的上訴理據薄弱蒼白,並無任何重大法律爭議點。更重要的是,人大釋法為處理梁游宣誓的司法覆核提供清晰權威的法律依據,對本港法院具有凌駕性約束力,梁游翻案可能微乎其微。梁游有錢打官司,卻不向立法會「回水」,擺明欠債不還,立法會必須依法辦事,向二人追討退款,不容二人濫用公帑和司法程序,繼續胡作非為。
本港實行三審終審制,但上訴是有條件的,特別是申請向終院上訴的許可,法院會審閱上訴的理據是否合理,例如原審法官有錯,或是有新的重大法律觀點爭議,以及所涉及的問題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法院才決定是否受理上訴並開庭作出全面審訊。游蕙禎一方昨日提交的上訴動議通知,要求終院就多個問題作出裁決,包括是次人大釋法是否實屬修法、法院裁決有否侵犯立法會不干預原則、《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細節,以及行政長官能否直接提出訴訟等。
這些法律觀點舊調重彈,還是糾纏於「釋法乃修法故無約束力」、「司法不干預立法」、《宣誓及聲明條例》無明文規定宣誓是否要真誠等問題,並不是什麼新理據,在前兩場官司中已經提過,而且一一被法官駁回。特別是「釋法乃修法」的問題,代表梁頌恆的代表律師曾質疑,人大釋法是修改法例,已超越了基本法第158條的釋法權限,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結果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批評,有關的說法「既傲慢又無知」。梁游已經連敗兩場官司,上訴終院的理據牽強薄弱,暴露二人完全是死不認輸,獲許可向終院上訴的機會很低。
即使梁游上訴至終審法院,也不可能翻案。因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作出解釋,人大釋法具有最終和最高的效力,香港法院必須遵循,這已經得到包括終院在內的本港法院所肯定。此次梁游宣誓風波的司法覆核中,上訴庭的判決亦再次確認,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人大釋法一錘定音,為解決宣誓風波劃上休止符。本港法院充分尊重人大釋法的權威和法律效力,梁游企圖通過挑戰人大釋法達到翻案的目的,根本徒勞無功、枉費心機,不可能改變被取消議席的命運。
梁游上訴至終院,只是旨在玩弄司法程序拖延時間,逃避法律制裁。若批出上訴許可,二人須繳交160多萬的按金。梁游宣稱,目前眾籌僅得40萬官司費,卻趕及在限期屆滿前最後一刻提出上訴申請,顯然暗示二人已有足夠的財力應付終院上訴的按金。但是,梁游喪失議員資格,必須向立法會償還近190萬元議員薪酬及津貼,最後限期已過多時,二人仍拒不還款。這190萬元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梁游有錢打官司,卻不向立法會「回水」,等同由納稅人資助其上訴翻案。梁游無做過一日有益香港的事,怎容二人非法霸佔公帑挑戰法治、衝擊「一國兩制」、損害港人利益,立法會必須立即運用一切法律手段向二人討債,執法部門也要嚴正執法,追究二人為何有錢打官司,是否存在「黑金政治」,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讓公眾了解梁游死心不息上訴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