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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透視】強化大資管監管須標本兼治

2017-02-27

杜勁松博士 海通國際

內地醞釀對大資管業務的統一監管新規,可以視為從監管體系和政策入手促進社會資金脫「虛」向「實」、實現經濟體系「去槓桿」的重大舉措。其有效性取決於能否從供給側改革實現標本兼治。

現行供給側制度有缺失

從需求方角度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過去十多年國民財富的快速增長,以及人口結構的變化,投資者對金融資產配置的需求與日俱增。不過現行的供給側存在制度缺失,導致監管套利和資金「空轉」,既從整體上增加社會融資成本,又增加了系統金融風險。眾所周知的第一個缺失是社會直接融資佔比過低,一直以來低於兩成。

第二個缺失是發揮「資金匯集」與「資產配置」作用的資產管理業務,在中國分業監管體系下卻發展成獨特的混業經營品種:在銀監會轄下銀行體系內有理財產品、銀行系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在證監會轄下有證券公司資管、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在保監會轄下有保險資管。在缺乏統一監管指引和法律法規時,容易導致監管套利、增加系統金融風險。

衍生產品市場有待完善

第三個缺失是金融市場特別是衍生產品市場有待完善。在缺乏衍生品市場下,內地追求高收益的投資者多選擇優先、劣後的分級方式,部分甚至採取多層分級。由此累積的風險無法在金融市場進行對沖或緩釋。當底層資產屬於「非標」類別時,伴以隱性的「剛性兌付」,風險隱患更大。金融市場本質上是風險定價的市場,金融衍生品是不可或缺的風險定價和轉移工具。金融危機之後,歐美等主要經濟體在重新檢視、改善金融市場監管規則時,給予上市或者集中清算的衍生品所佔風險資本權重較低;對場外衍生品、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則增加了風險權重和限制。

以香港的經驗來看,包含股票衍生品成分的投資工具是財富管理的重要產品之一,但是目前內地仍沒有相應的市場基礎設施。如果放在內地的框架來看,這類產品可視為對接標準產品(因其基礎資產是可交易的股票、ETF或者指數),可提供潛在高回報(例如高息票據),並且不是剛性兌付的(因投資者的本金是不予保證的)。

從另一方面看,投資者的這一潛在高收益本質上是來自於其他投資者付出的期權金,所以是實現了社會的風險資產轉移或者緩釋。

展望未來大資管監管體系改革進程,希望內地監管機構能夠借鑑香港市場、特別是部分中資券商的成功經驗,在金融市場供給側改革中落實標本兼治。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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