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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特首選舉】中央實質任命 通盤考慮決定

2017-03-02
■譚志源昨日出席立法會例會。 梁祖彝 攝■譚志源昨日出席立法會例會。 梁祖彝 攝

譚志源:體現國家主權 有憲制權力及責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根據香港基本法,中央對特首擁有實質的任命權。不過,反對派就對個別候選人即使當選,也可能不獲任命的問題大做文章。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昨日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首按香港基本法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特首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實質任命,以具體體現國家主權。在中央人民政府考慮是否任命行政長官時,相信會作出通盤的考慮。一旦有特首選舉當選者不獲中央任命,當局將於出缺的120日後安排重選。

根據基本法中央對特首有實質任命權,已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但反對派卻在特首選舉期間藉此大做文章。

鄺俊宇聲稱有憲制危機

民主黨議員鄺俊宇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聲稱,有人提出擔心是次選舉可能出現的最壞情況,是選出的特首人選不獲中央任命,出現憲制危機。

他聲言,「不任命」論是在向選委「施壓」,令人質疑是次特首選舉能否在公平公正情況下進行,又要求特區政府交代曾否向中央了解會在何種情況下不任命特首選舉當選人。

譚志源在回應時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特首產生的辦法共涉及三個步驟,即提名、選舉及任命,「正如過往就政制發展的討論,我們亦清楚說明在憲制及法律框架下,有關行政長官的提名權、選舉權及任命權都是實質的。行政長官人選通過選舉產生後,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正式完成整套程序。」

中央任命才完成選舉程序

譚志源續說,香港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行政長官按基本法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特首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實質任命,以具體體現國家主權。

他引用2014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時就已明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對在香港當地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終決定權。」

就中央政府任命的考慮,譚志源相信,「中央政府在考慮是否任命行政長官時,會作出通盤的考慮,並可以在不同時候,透過不同方法表達其是否任命行政長官的考慮因素。」

他補充,「特區政府或任何主要官員實在不適宜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提述其任命行政長官時所考慮的因素。」

不評論候選人言論及報道

鄺俊宇追問,特區政府會否向發表「不任命」論者採取行動,譚志源強調,特區政府不會評論個別候選人的言論,及報章轉述但未經證實的報道。但他提醒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發表虛假言論達關鍵程度即屬非法行為;倘有選民被人施以脅迫手段則屬選舉舞弊行為,如任何選民發現有人違反或觸犯上述條例,可向選管會和執法機關投訴,警方和廉署會從嚴依法調查並採取相應行動。

民主黨議員許智葖h聲言,有人試圖影響選舉,「將欽點文化擺上^」,倘特區政府不立即糾正,「等同鼓勵和包庇欽點選舉文化」云云。

無中央官員公開挺某人

譚志源強調,沒有任何一位中央官員公開表明過支持某一個候選人,或欽定任何一個人。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數月前接受紫荊雜誌訪問時,提出的只是中央會考慮的幾個因素,「係咁多隉A無傾向任何一名特定人士去表達。」

譚志源並重申,中央政府就行政長官有實質的任命權。「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候任行政長官。」

他續說,「從基本法的不同條文可以看到,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並非純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人民政府就任命行政長官有其憲制角色、權力和責任。」

陳克勤問如何應對不任命

另外,民建聯議員陳克勤問到中央一旦不任命特首人選,特區政府會如何應對。

譚志源指出,香港回歸至今,從未發生過「不任命」的情況,但根據現行的法例,任何候任特首如因種種原因,包括未獲中央任命而到今年7月1日仍未能就任,特首位置就會出現空缺,當局須在7月1日後的120日重新選舉。由於現任特首的任期已屆滿,不可再留任,屆時會由政務司司長等官員署任特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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