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群馬縣前橋地方法院昨裁定,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須為「311」核事故負責,向137名核事故災民合共賠償3,855萬日圓(約264萬港元)。這是司法機構首次裁定政府須為事故負責,預料將影響其他30多宗同類訴訟。
137名福島居民向前橋法院提出訴訟,指核事故對逃離家園的居民造成情緒創傷,要求政府和東電賠償。控方指,政府2002年已作出評估,30年內會有兩成機會發生黎克特制8級地震、引發海嘯,由此可見,政府和東電應早作準備。辯方稱,無法預計海嘯會直接衝擊核電站。
法院判決則指出,東電明知有海嘯威脅仍沒採取必要措施,政府則監管乏力,導致福島居民流離失所,因此裁定兩者皆有責任。災民原本索償合共15億日圓(約1億港元),但最終只獲得3,855萬日圓,部分人仍對判決不服。 ■路透社/共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