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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辦酒店 地契未細列條款

2017-05-07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公開聆訊。莫雪芝  攝■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公開聆訊。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審計署早前發表報告指政府對慈善團體監管不足,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昨日就「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進行聆訊。對於慈善團體以免補地價營運酒店,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表示,當局分別在不同年代與慈善機構簽訂地契,當時的政策與社會環境不同,因此條款亦不盡相同,當中三宗個案的地契並無用途限制。

地署:批地擬增限制條款

她續指,有個案雖然規定用作「旅舍」用途,但無規定服務對象和收費水平,法律上旅舍和酒店亦沒有明確定義。

署方研判其中七宗個案,用途沒有違反土地契約,但收入需用於慈善用途,其餘有個案利用土地營運食堂和服務式住宅,署方正跟進。她又說,同意審計署的建議,日後批出土地或續期時,會考慮引入限制用途條款。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說,2013年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就規管慈善機構提出建議,包括由單一政策局進行規管,但對慈善機構的定義、審批和運作有重大影響,政府需審慎研究,不宜倉促,現時正與不同部門探討可行的措施,提高透明度。

董事千萬薪金 未違免稅條件

報告又指有慈善團體9名董事在3個課稅年度共收取1,300萬元薪金,違反稅務指南中的相關條文。稅務局局長黃權輝回應指,有關條款只屬一般性,不是慈善團體免稅地位的必要條件。

他又表示,該9名人士同時是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主任等職位,其後已辭任有關職務,作為補救措施。

黃權輝說,稅務局最少每4年1次覆查慈善團體免稅地位,部分亦會每兩年覆核1次,如果團體的宗旨期間有變,需要通知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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