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因貪污、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中新社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對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50萬元。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萬家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領取華潤創業有限公司認股權、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約974萬元。
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合作、投資入股、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約2,332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但鑒於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