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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舉槍7時掟磚 官:有時差點算「自衛」

2017-06-08
■被告連潤發代表律師聲稱連掟磚是出於「自衛」。 資料圖片■被告連潤發代表律師聲稱連掟磚是出於「自衛」。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5名激進示威者楊子軒、羅浩彥、陳紹鈞、孫君和及連潤發,否認在旺暴期間觸犯暴動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繼續結案陳辭。連潤發的代表律師辯稱被告案發時的掟東西行為屬於「自衛」,又稱有影片拍攝到警員疑似向示威者擲磚頭還擊,其間還有警員開槍。

惟法官質疑,警員涉向天舉槍發生於當日凌晨1時,而案中被告被指於早上7時左右犯案,有時間上差距,質疑可否視被告為「自衛」。

辯方早前批評控方臨時提出以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做法是「暗箭」,控方昨回應:「非常遺憾在bar table(律師桌)上聽到(有關說法)。」控方呈上多個案例,稱此舉不會造成不公,反而辯方給予被告的法律指示「不足夠、不完全」。控辯雙方已陳辭完畢,案件押後至下月17日裁決。

代表第五被告連潤發(25 歲)的大律師陳辭稱,法官可考慮案發時集結者的行為是「出於自衛」,並稱控方呈上的一段有線新聞影片曾拍攝到有警員涉擲磚還擊,另外亦有警員涉用槍口指向示威者,故在場人士或因此而作出自衛行為。

不過,法官質疑,警員涉舉槍發生於當日凌晨1時多,而本案指控被告於早上7時左右犯案,質疑法庭可否視被告為自衛。

辯方解釋稱,當日早上6時多,警員曾用大聲公呼籲示威者有秩序離去,惟不消1分鐘,「速龍小隊」即衝前,辯方質疑此舉或會令示威者誤以為警方發動攻擊。

辯方又聲言,即使連潤發曾向警員招認「見人掟我就掟」,但因為他與首被告楊子軒(18歲)及次被告羅浩彥(20歲)被控同一項暴動罪,控方無法舉證說明,連是因看見楊及羅的行為而掟磚,因此法庭不應該考慮此招認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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