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司法覆核挑戰《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他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郭卓堅敗訴,兼付訟費。法院不就政治問題作裁決,盡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行政,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郭卓堅之流的搞事者濫用司法覆核,企圖破壞本港選舉制度,損害本港的法治精神。此次終院的判決,對濫用司法覆核傳遞明確信號,維護了本港良好法治的重要特質。
政府於2012年修訂《立法會條例》,通過替補機制禁止立法會議員自願辭職後半年內參加補選,目的是為了防止辭職引發公投事件層出不窮,保障選舉制度的有效運作,以及立法會的莊重,並非要剝削議員的參選權及選民的投票權。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本案的判詞中重申,法院不能就政治問題作裁決,而涉及政治或政策考慮的選舉法律,一般應獲給予很大的自由判斷空間。同時,馬道立同意,立法會議員有重要的憲制責任,當他們辭職引發公投時,會對選舉制度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政府修例的目的是清晰及合法。郭卓堅企圖利用司法覆核推翻替補機制,結果一路敗訴,直至終極失敗,證明其訴訟理據根本站不住腳,只是為政治目的不擇手段,企圖阻止政府堵塞議員辭職引發公投的法律漏洞,不尊重選舉制度,更試圖妨礙立法會的正常運作。
香港的司法制度及文化,主要承襲英式的普通法傳統,法院對自身的權力保持克制,盡量避免干預行政、立法的運作。英國法院有時甚至會拒絕受理法院認為應該交由國會處理的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曾多次強調,「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也就是說,法庭不應牽涉政治議題,法庭不應充當行政機關政策的把關人。
但是,以郭卓堅為代表的少數人,近年動輒訴諸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就複雜的政治、經濟、民生問題作出裁決,刻意把法庭捲入政治漩渦,製造社會內耗。而當法庭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時候,或多或少會在政治及其他社會層面產生影響,市民難免會有所猜度。這種情況長此下去,勢必令司法機構的中立性受到質疑,削弱香港的法治精神。
司法覆核只應針對政府的非法、越權或濫權行為,而非針對政策本身。因此,此次終院就替補機制的司法覆核判郭卓堅敗訴,意義重大,再次表明法庭不干預政府合法合理的政策,司法覆核不應淪為狙擊施政、影響司法獨立的工具,維護了公眾對本港良好法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