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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霖:處置機制令銀行「自救」

2017-08-11

香港文匯報訊 金管局總裁陳德霖昨在專欄《匯思》撰文指出,今年7月7日起生效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賦予金管局其中一項主要處置權力,就是對瀕臨倒閉銀行進行 「自我拯救」 (bail-in),即透過重組銀行的資本,由股東及某些債權人承擔倒閉的虧損,毋需投入公帑。金管局計劃在2018年初就銀行吸收虧損能力政策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銀行規模多大都有可能倒下

陳德霖在題為《銀行處置機制──銀行穩定的新防線》的網誌中表示,銀行倒閉在香港並不常見,但這不表示市民能因此而對維護香港金融穩定有絲毫鬆懈。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最大的教訓就是:即使規模多大的銀行都有倒下的可能。銀行一旦清盤,必須終止所有業務運作,市民大眾和企業便無法提取存款或使用關鍵的銀行服務,造成資金鏈突然斷裂。這會削弱甚至摧毀公眾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心,形成系統性風險。正因如此,多國政府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不得不動用巨額公帑來挽救陷入困境的「大得不能倒」銀行。

全球監管改革針對相關問題

他指,全球金融危機後,針對「大得不能倒」的問題,G20國家領導人痛定思痛,達成前所未有的國際共識,當中處置機制就是全球銀行監管改革方案的重要環節。金融穩定理事會在2011年制定有關處置機制的新國際標準(下稱為「主要元素」),為有序處理銀行倒閉定下標準和規則。

股東債權人承擔 不容投公帑

他介紹,香港《處置條例》以「主要元素」為藍本,賦予金管局其中一項主要處置權力,就是對瀕臨倒閉銀行進行 「自我拯救」 (bail-in),即透過重組銀行的資本,由股東及某些債權人承擔倒閉的虧損,毋需投入公帑。金管局可以透過這種方式來撇減銀行的負債(包括股本、資本及負債),或將這些負債轉換成股本,以「增股」對沖財困銀行的虧損,改善其財務狀況。唇亡齒寒,這個安排令銀行與股東、債權人成為命運共同體,令他們有更大的誘因不斷去監察、制約銀行的風險,以免將來陷入財困。

「主要元素」亦訂明,不會再容許以公帑挽救銀行,而銀行股東及債權人卻置身事外的情況出現。金管局將聯同海外的有關機構,與銀行合作理順其業務架構,一旦銀行面臨困境,能有序處理,而損失和成本也要銀行自行承擔,不能倚仗公帑來「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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