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昨日公佈「金融糾紛調解計劃」優化方案,將擴大個案受理準則,最高申索金額由50萬元增至100萬元,申索時效期延長至24個月。
調解中心又建議在金融機構與客戶雙方同意下,中心可接納超出個案受理準則的個案,預計明年起生效。
中心又放寬讓小型企業於明年7月1日後,可作為合資格申索人參與計劃。
現時金融機構客戶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後,若發生涉及金錢損失的爭議,可申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進行申索,但申索人必須為個人或獨資經營者,有關金融機構亦須為計劃成員;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50萬元,在購買有關金融服務後提出申索的時效期為12個月。
不過,中心於去年度只接獲39宗調解計劃服務申請,當中32宗獲接納,5宗因不符合個案受理準則被拒絕,兩宗申請正在審理中。
時效期延長至24個月
在優化方案之下,計劃將擴大個案受理準則,最高申索金額增至港幣100萬元,申索時效期延長至24個月;受理個案的法庭訴訟程序將會擱置,或會適當通知法院,申訴人毋須撤銷案件。
修訂亦包括在金融機構與客戶雙方同意下,中心可接納超出個案受理準則的個案、由金融機構主動提交的金融爭議,及金融機構提出的反申索,並可選擇「只調解」及「只仲裁」,新修訂預計於明年1月1日生效。
另外,中心又放寬讓小型企業作為合資格申索人參與計劃,預計明年7月1日後生效,但有關小型企業必須以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形式經營,企業或其集團的年度營業額和總資產俱不能超過港幣5,000萬元,及在香港的員工人數不可超過50人。
調解中心同時修訂向證監會和金管局提交資料的準則,不再向監管機構提交個案資料,改為每月提供報告。
中心主席鄭若驊表示,中心在諮詢期間收到金融機構反映,對提交個案給監管機構感到憂慮,故在與監管機構商討後作出修訂,不存在是向金融機構「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