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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體系改革全國推開

2017-11-0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作決定草案說明時表示,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貫徹落實中共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舉措,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的必然要求。「決定」提出,要在今年底明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同級監察委員會,使監察體制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確保改革有序深入推進。

中共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繼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對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產生、監察對象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和措施、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等事項作出規定,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全覆蓋監察公職人員

為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決定提出,監察委員會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

此外,為在各地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決定」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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