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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案准終院上訴 聚焦4觀點

2017-11-08
■左起: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三人昨在終院門外會見傳媒。■左起: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三人昨在終院門外會見傳媒。

馬道立指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 律政司逐點回應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雙學三丑」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因「非法集結」罪由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改判即時入獄6個月至8個月,「三丑」其後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3位法官昨日決定批出上訴許可。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是案有4個具爭議法律觀點,一是上訴庭是否有權力推翻、修訂、取代或補充原審案情;二是判刑時應如何考慮有關人等的動機;三是上訴庭定下的新指引能否追溯至未定指引前的案件;四是上訴庭於判刑前是否應先索閱黃之鋒的報告。律政司初步回應指,上訴庭改判刑時並沒有考慮新的證據;所謂「公民抗命」之類的信念或動機只是判刑考慮的因素之一,並非唯一;上訴庭沒有就非法集結案件制定新的判刑指引;黃之鋒未有在律政司覆核刑期時要求索取報告。

馬道立表示,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決定根據4個具爭議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第一點為上訴庭能否改動或增減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的事實基礎,即上訴庭有沒有權力推翻、修訂、取代或補充原審案情;第二點為倘若案件涉及「公民抗命」或行使憲法權,判刑時應如何考慮這些動機,賦予多少比重。

第三點為上訴庭就判刑所定下的新指引,能否追溯至未定指引前的案件,即應否立即把新判刑指引應用於黃之鋒三人的案件,還是只能作日後判刑參考;第四點僅針對黃之鋒,因黃在案發及覆核刑期時均未滿21歲,上訴庭於判刑前是否應先索閱報告。

周永康保釋禁離港

唯一未有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的周永康,昨日亦提出保釋申請,獲終院法官批准,條件為交出5萬元保釋金及5萬元人事擔保,交出旅遊證件,以及不得離開香港。

律政司晚上就上述4點作初步回應,指上訴庭改判刑時並沒有考慮新的證據,只是不同意原審判刑時考慮的一些減免罪責比重;而所謂「公民抗命」之類的崇高信念或動機,都只是判刑考慮的因素之一,並非唯一;上訴庭沒有就非法集結案件制定新的判刑指引;黃之鋒未有在律政司覆核刑期時要求索取報告。

聆訊歷時兩個多小時,「雙學三丑」於正午12時40分一同步出法院。剛獲准保釋的周永康表示,多謝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給予他們一趟「奇妙旅程」。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1歲)和學聯前常委羅冠聰(24歲)兩人,服刑兩個多月後,上月24日獲終審法院批准各以5萬元現金和5萬元人事共10萬元擔保外出。

經律政司覆核後,黃之鋒的非法集結罪由原先8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為判監6個月,羅冠聰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由原先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改判入獄8個月。昨日才獲准保釋的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27歲),其非法集會罪由原先判監3星期、緩刑1年,改判監禁7個月。

馬道立意見

■上訴庭能否改動原審判刑時的事實基礎

■上訴庭就判刑定下的新指引能否有「追溯期」

■判刑時應如何考慮所謂「公民抗命」或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利這些動機

■判決時黃之鋒未滿21歲,是否可考慮不索取報告就判刑

律政司回應

■上訴庭改判刑時並沒有考慮新的證據

■上訴庭沒有就非法集結案件制定新的判刑指引

■所謂「公民抗命」之類的信念或動機只是判刑考慮的因素之一,並非唯一

■黃之鋒未有在律政司覆核刑期時要求索取報告

資料來源:法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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