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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爆炸品最高囚20年

2017-11-18

根據本港法例,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均屬犯法,而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亦同屬違法,各項控罪最高均可判處監禁20年。

法例訂明,任何人非法及惡意(a)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b)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則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而爆炸品須予沒收。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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