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的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4人,昨在高等法院各被判監禁1個月,緩刑1年。對此,香港主流輿論認為,藐視法庭是嚴重罪行,參考過往判例,只判監禁1個月、緩刑1年,明顯是處罰偏輕,不足以產生阻嚇力;相反,令人產生不執行法庭頒令並藐視法庭都不用坐牢的印象,變相鼓勵他人公然藐視法庭、破壞法治。因此,律政司應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法庭重新量刑,以維護法庭權威,彰顯法治尊嚴。
在三年前違法「佔領」期間,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20人,在旺角街頭公然違反法庭頒下的禁止佔據旺角彌敦道一帶的禁制令,阻礙執達主任及警方執法,被控以藐視法庭罪,其中4人昨天各被判監禁1個月,緩刑1年。許多法律界人士和主流輿論都認為,這個量刑與過往的案例相比,顯然是過輕的。因為,刑事藐視法庭通常是指作出干擾司法的藐視行為,包括在庭內或庭外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而庭外行為如阻礙傳送法庭令狀或不接受或更改法庭令狀,都是屬於令法庭判決無法執行,令法治受到嚴重破壞的罪行。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4人,在其他人的煽動下,視法庭禁制令如無物,繼續霸佔旺角街道,阻礙執達主任及警方執法,其行為構成了刑事藐視法庭罪,上述4人也對此認罪。
雖然對於刑事藐視法庭罪並沒有法定的最高刑罰或罰款定額,不過,由於該等罪行破壞法治精神,干擾法庭的正常運作或影響到法庭頒令的執行,性質較為嚴重。法庭為了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通常都會依照所犯行為的性質,參照過往案例處以相應的刑罰。例如,一些傳統的藐視案件,諸如沒有依從傳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個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至於類似在違法「佔領」行動中,干犯藐視法庭罪行的判決也有先例。「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因「佔旺」清場未離開,2017年3月30日在高院被判處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入獄3個月。
以這些案例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而言,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4人僅被判監1個月緩刑1年,無須真正入獄,量刑顯然過輕,根本無法對類似犯罪行為起到應有的阻嚇作用,甚至還會令人產生錯覺,誤以為不執行法庭頒令只是小事一件。違法成本過低的後果顯而易見,就是令一些人有恃無恐,以身試法,令法庭尊嚴受損、法治精神被破壞。長此下去,遵守法庭判決、尊重法治的良好傳統將被蠶食,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就會嚴重受損。因此,許多法律界人士和社會人士都呼籲:律政司應該仔細研究此次法庭的判詞,依法提出刑期覆核,使違法者得到法律應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