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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促歐盟兌現承諾 停止對華「替代國」做法

2017-12-16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張向晨日前在世貿組織上訴機構舉行的會議上,敦促歐盟和其他成員兌現承諾,停止對華「替代國」做法,遵守世貿規則。

針對來自於非市場經濟體的商品,在確定其正常價值時,不使用其出口國商品的實際成本,而選擇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的同類相似商品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方法,所被採用的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稱為「替代國」。

中國駐世貿組織代表團前日(14日)表示,世貿組織專家組6日就中國訴歐盟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一案舉行首次聽證會,張向晨代表中方進行了口頭陳述。

張向晨指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簡稱《議定書》)是世貿組織成員共同簽署的條約,中方在加入世貿組織後信守承諾,同意其他成員在15年過渡期裡使用「替代國」做法,中國也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現在,歐盟和其他成員也必須信守條約,兌現承諾,在過渡期結束後停止「替代國」做法,遵守世貿規則。

「替代國」於華入世15年後失效

作為中國「入世」談判代表團中的一員,張向晨見證了中國從1986年正式提出「復關」申請到2001年成功加入世貿組織的艱難歷程。他表示,在談判中,中方接受了數項與一般世貿組織成員權利義務有所區別的條款,其中包括在15年過渡期內,使用「替代國」標準而非本國標準計算傾銷幅度的方法。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測算,使用「標準」方法計算的反傾銷稅率比使用「替代國」方法計算的反傾銷稅率平均低30%。2001年至2016年間,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超過一千宗,數量超過第二大目標國的三倍。在很多反傾銷案中,歧視性的高額反傾銷稅導致中國企業停業破產,數以萬計的工人被迫下崗,對中國出口產業和工薪家庭造成嚴重後果。

張向晨指出,《議定書》明確規定,「替代國」做法「無論如何」均應於中國入世15年後失效,這其中不存在任何歧義。自去年12月11日起,《議定書》中再無任何對中國出口產品棄用中國市場價格和成本的法律依據,其他世貿成員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應當適用世貿組織一般規則,歐盟和其他成員反傾銷法律中的歧視性條款也應終止。但此後,歐盟不僅沒有根據世貿規則的改變修改其法律,並且仍然在對華反傾銷案件中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甚至據此錯誤方法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新的反傾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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