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雙方同意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進行邊防檢查與監管
2. 「香港口岸區」由特區依據特區法律設立和管轄,「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
3. 「內地口岸區」範圍為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車站月台等有關連接通道,和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列車車廂
4. 內地派駐的各機關人員不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且沒有該些區域的執法權
5. 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營運和監管,及相關資產及設施的權益由特區依法處理
6. 下列事項由香港特區管轄(包括司法管轄):
(a)持特區政府或高鐵香港營運商核發的有效證件進入「內地口岸區」或通過該口岸區進入西九龍站其他地點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
(b)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標準和責任,惟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除外
(c)高鐵香港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相關保險、稅務及其員工稅務及僱傭責任和權益、保障和保險的事項
(d)有關規管及監察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及環境管制的事項
(e)高鐵香港營運商、西九龍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務供應商、上述單位的員工及廣深港高鐵乘客在「內地口岸區」之間的合約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宜
(f)由高鐵香港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簽訂的合作協議中規定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負責的事項
7. 除上述第五及六段規定的事項外,「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實施管轄
8. 雙方同意建立口岸協商聯絡機制及應急處理機制
資料來源:特區政府11月18日通過新聞稿公佈的主要安排內容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