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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落實「安排」 毋須額外授權

2017-12-23

基本法賦予特區足夠權力 港法院不可挑戰人大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起至27日(下周三)舉行會議,其間將審議香港與內地就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多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昨日表示,「一地兩檢」雖然屬於新事物,惟香港基本法已列明香港有足夠的權力去落實高鐵「一地兩檢」的安排,故毋須中央「額外授權」,也不需要透過人大釋法才能落實有關安排。他們並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香港有法律約束力,香港法庭不可挑戰有關決定,又希望「一地兩檢」的安排能盡快獲批。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列席昨日會議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香港基本法雖無涉及「一地兩檢」的特定條文,但基本法中各項條文均給予足夠的權力,去實施高鐵「一地兩檢」安排,包括香港基本法第二條列明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第七條列明特區政府擁有土地使用管理權等,故特區政府已有充分法律、權力實行「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不需要中央「額外授權」。

詩姐:人大批准 合乎憲法

她續指,「一地兩檢」安排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因為要授權國務院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合法性是毫無疑問的,更不違反憲法及香港基本法。

珠姐:與第十八條無牴觸

同樣列席會議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表示,草案內容須待下周三人大常委會表決後方能公佈,但她個人分析,議案或會引用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一十九條,即特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及制定政策促進各行各業發展,和第七條,即香港土地和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特區政府只負責管理、出租等。

她認為,該幾條條文不會與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即全國性法律除了列入附件三之外,不在香港實施有所牴觸,「很簡單我個人的看法,第十八條是引進法律,要全個特別行政區全境,以及特別行政區全人類都要遵守的事,而不是一個特定區域,而是用這個區域的人去遵守。」

譚惠珠強調,是次決定不涉及釋法,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香港有法律約束力,香港法庭不可以挑戰有關決定。

法理情充分 應盡早通過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形容,草案具有法律依據和有解釋依據根源。「一地兩檢」是新事物,特別是在草擬香港基本法時並沒有高鐵項目,現在要在現有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框架下作新安排,希望「一地兩檢」的安排能盡快獲批。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國旅行社榮譽董事長盧瑞安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一地兩檢」不單可促進香港與內地的交流,更能吸引外國遊客,有助旅遊業發展,對香港是有多方面的好處。

他認為,絕大部分港人均了解高鐵「一地兩檢」為香港帶來的好處,僅有小部分反對派仍在雞蛋裡挑骨頭,故他絕對支持「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期望可盡快落實。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民建聯副主席陳勇強調,無論是在法、理、情三方面,「一地兩檢」都應盡快通過的。他表示,歐洲跨越國家的鐵路也可有「一地兩檢」,目前類似的深圳灣模式也是行之有效,證明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障礙的,而且香港一直均是連繫世界的國際城市,連繫國家更不會有任何不妥之處。

他批評,只有處心積慮抹黑內地的人才會阻礙「一地兩檢」的落實,故期望可盡快完成本地立法工作,「只有通車,所有謠言才會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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