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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屋細釋「一地兩檢」法理

2018-01-06
■袁國強(中)接受傳媒訪問,解釋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的法理依據。 資料圖片■袁國強(中)接受傳媒訪問,解釋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的法理依據。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方案醞釀多年,終在去年中出爐,特區政府正通過「三步走」逐步落實。袁國強在任律政司司長期間,不斷與中央有關部委商討「一地兩檢」方案,反映港人意見,最終雙方得出共識,「一地兩檢」方案及結果須嚴格符合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同時要旅客便利,不會影響其法律權利。

在「一地兩檢」的問題上,袁國強身為特區政府的法律顧問,負責確保有關的安排符合基本法,更擔負起解釋「一地兩檢」法理依據的重任。

袁國強在特區政府公佈「一地兩檢」方案的記者會上,介紹香港與內地有關部門準備以「三步走」形式,以落實「一地兩檢」的相關法律程序,即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合作安排》;《合作安排》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及香港特區透過本地立法實施。

袁國強當時就接受傳媒訪問時,解釋有關方案的法理依據。他指出,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最能發揮經濟及運輸等效益,若實行「兩地兩檢」將令高鐵效益大大減低,也不符合興建高鐵的原意。他指出,過去與內地部委商討過程中,內地與香港一直同意三大原則,一是符合「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二是運作上可行及有效;三是保安方面能有效處理風險,防止漏洞。

袁國強通過生動的例子,解釋了有關安排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境內土地及自然資源由國家擁有,由香港負責管理,故香港有權將西九總站部分樓面租予內地,「不是把整塊土地或空間轉讓出去,而是純粹在法律及管轄權的分界作出劃分,業權仍在香港,純粹在法律上分割出去,這個是兩步走的概念。」

指港有權出租部分地方

他並將中央比喻為「業主」,香港則是「租客」,「香港內的土地是交給香港政府去處理,所以其實我們是有權去租。例如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業主租了一間屋給我,接茧o現自己不夠用,他問我『可不可以租回一間房給我』,(我是否出租)這個權力是有的。所以曾經有人說香港有沒有權租部分地方予內地單位,我看不到法律上有什麼問題。」

針對「一地兩檢」安排與基本法第十八條的關係,袁國強就解釋,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所有人。但若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將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二者是完全不同情況,因此「一地兩檢」安排與基本法第十八條不抵觸。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決定的議案期間,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還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到北京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會議。最後,人大常委會批准了有關的安排,令方案的落實正式走向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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